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李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李某经事先策划后,伙同同案人黄某丽(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x“比亚迪”小轿车从泉州窜至莆田市X区莆田学院后门,由被告人周某、李某坐在小轿车内在该处接应,同案人黄某丽窜到莆田学院凤达公寓B栋X室,盗走被害人林某燕一部价值110ㄔ耍袢颐拢┩模暗辍伜x”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440元的“诺基亚”x手机以及被害人陈某一部价值807.5元的“LG”x手机。而后,同案人黄某丽与在莆田学院后门接应的被告人周某、李某一起驾车逃离现场。同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李某及同案人黄某丽抓获。指控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作案后,被告人周某以1800元的价格将赃物卖给一过路男子,其分得赃款9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400元,同案人黄某丽分得赃款500元。被告人李某驾驶的闽x“比亚迪”小轿车车主为李某明,系被告人李某之父。

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物折价款1174元、违法所得900元并预交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退出赃物折价款1174元并预交罚金1000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