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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陈某,男,出生于(略)。

原告吕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和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二分。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以无款为由拒绝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万元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陈某于2010年1月31日、2010年5月6日、2010年12月1日出具的借据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原告款x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借款不错,但是现在暂时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某、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0年1月3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约定月息二分,2010年5月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2010年12月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借原告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x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吕某借款利息(按月利率每元2分计算至2011年10月31日为x元,以后的利息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曲继峰

审判员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郑国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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