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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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红、邢某某、张某丙、刘某犯盗窃罪、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邢某某(绰号光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常某,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X,绰号鸽X、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丁,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邢某某、张某丙、刘某犯盗窃罪、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王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常某、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杨某及其辩护人郭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丙、刘某、“二某”(另案处理),由刘某驾驶李某的黑色无牌雪福来克鲁兹轿车,几人在河南省鲁山县中天酒店停车场,由张某丙望风,李某和“二某”用万能钥匙撬开被害人项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豫x奥迪轿车,盗走爱普生投影仪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相机一部,现金7000余元。电脑和相机由李某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金旺”(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爱普生投影仪价值人民币9775元。爱普生投影仪现已追回,归还失主。

2、2011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丙、刘某、“二某”(另案处理),由刘某驾驶李某的黑色无牌雪福来克鲁兹轿车,几人在河南省鲁山县中天酒店停车场,由张某丙望风,李某和“二某”用万能钥匙撬开被害人吴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豫x奥迪轿车,盗走现金x元及芙蓉王某烟一条、和天下香烟一条。

3、2011年1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被告人李某的黑色无牌大众朗逸轿车,带着被告人李某及杨某,在平顶山市X区蕴海建国饭店停车场,由李某下车用万能钥匙撬开被害人孙某己停放在停车场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奥迪A6轿车,盗走后座包内现金x元。返回的路上,被告人李某以还钱为由将其中的x元人民币的送给杨某。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邢某某、张某丙、刘某、杨某的供述、被害人项某、吴某、孙某戊陈述、证人郝某、孟某、邢某X、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邢某某、张某丙、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某之规定,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是李某安排的,并非直接参与犯罪,邢某某系本案的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丙、刘某、“二某”(另案处理),由刘某驾驶李某的黑色无牌雪福来克鲁兹轿车,几人在河南省鲁山县中天酒店停车场,由张某丙望风,李某和“二某”用万能钥匙撬开被害人项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豫x奥迪轿车,盗走爱普生投影仪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相机一部,现金7000余元。电脑和相机由李某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金旺”(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爱普生投影仪价值人民币9775元。爱普生投影仪现已追回,归还失主。

2、2011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丙、刘某、“二某”(另案处理),由刘某驾驶李某的黑色无牌雪福来克鲁兹轿车,几人在河南省鲁山县中天酒店停车场,由张某丙望风,李某和“二某”用万能钥匙撬开被害人吴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豫x奥迪轿车,盗走现金x元及芙蓉王某烟一条、和天下香烟一条。

3、2011年1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被告人李某的黑色无牌雪福来轿车,带着被告人李某及杨某,在平顶山市X区蕴海建国饭店停车场,由李某下车用万能钥匙撬开被害人孙某己停放在停车场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奥迪A6轿车,盗走后座包内现金x元。返回的路上,被告人李某以还钱为由将其中的x元人民币的送给杨某。案发后追回赃物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供述:我车上黑色小包里装的工具是用来开车锁用的,也叫万能钥匙,是用来偷车上的东西的工具。去年腊月二某三,我从叶县开着我的大众朗逸轿车到新城区水库边上的一个大酒店,看到酒店停车场停了一辆黑色奥迪车,挂的郑州牌照。我用那些开锁工具,把那辆车的驾驶座门打开,从左后门进去看见后排座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包,就是电脑包样的那种包。我把那个黑包打开,看见黑色里面装有一个白色的袋子,里面装的有钱,我就直接把袋子拿走,然后我就上车走了,在回叶县X路上我点了一下钱,有两捆十万的都是压着银行塑料的封条,还有一把有点松我点了一下是9600元,一共是x元。我偷完钱后就直接回叶县县城了,钱在叶县打牌一点一点都输了。

过完年后我记不清具体日期了,张某丙开着我的朗逸车到平顶山生态园饭店,在餐厅门西边停着一辆黑色奥迪车,车牌是哪的记不清了。张某丙把车停在那辆车边上,和那辆车中间隔了一辆车。我们停车时已经把车头调好了,张某丙在车上没下车,车没熄火。我过去用万能钥匙把那辆车的驾驶室门打开,看了一下车里没东西,我又把后备箱打开,从后备箱里偷出来了一部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酒,好像是一件宝丰国色清香酒。笔记本电脑卖给二某买笔记本的人了,买了一千二某元;酒卖给收酒的人了,卖了一百五十元,我给张某丙分了400元。

大约十几天前,刘某开着我新买的雪弗莱轿车,拉着我和张某丙从叶县经任店到鲁山县城,在鲁山县城里面一个饭店门口的路边上发现了一辆奥迪车,张某丙下车让我看着人,我用万能钥匙把那辆车的车门打开,在车里没发现什么东西,我们又继续转。后来又在一个有茶社还有饭店的地方发现了路边上停着一辆奥迪车,张某丙下车帮我看着人,我用万能钥匙把车门打开,我上车在副驾驶的手扣某发现一个包,包里放了一万元钱。我把钱拿出来又把包放了回去,然后我又打开后备箱,发现后备箱里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包,我打开一看有电脑,就把包连同笔记本电脑一块拿走了,我们一块拿走了。我们一块回到市区把电脑还买给那个收电脑的人,买了两千元,我们就又一块回叶县了。到叶县后我给张某丙分了4000元,又给刘某500元算是工资,余下的是我的。

上周六晚上我和刘某、张某丙在市区玩了,住在了凌云宾馆,周日我们三个一起商量就去了郑州,我们转到了郑东新区,看到了会展中心的地方,人可多,车也可多,刘某把车停在了停车场,我和张某丙在附近转,我们在会展中心转,我撬开了三辆奥迪车,分别偷了三台笔记本电脑,都放在了我车的后备箱里。在去会展中心的路上,我还在路边发现了一辆奥迪车,张某丙望风,我开门偷了4800元,那三台电脑张某丙联系的人在郑州卖了,卖了5000元。除下开支,我给张某丙分了3000元,给刘某了500元,余下的是我的,我们回到叶县就在花园宾馆打牌,直到被抓住。

在鲁上那个有电脑的车上还偷了一个好像是投影机,卖的时候没卖出去,是张某丙拿走了。朗逸车是我买的二某车,前段时间卖了,现在开的雪弗莱,还没上牌照。万能钥匙在网上买的,还有在平顶山人们医院对面的修锁店里买的,网上买的120元一个,修锁店里200元一个。这种车钥匙开奥迪车最顺手,奥迪车都是中控锁,驾驶门打开所有门都开了,后备箱也开了。

我们偷东西的时候就不用说,都知道是干啥的,一叫就走了。

我们鲁山去了两次,一次偷了两辆车,一次偷了一辆车。一,二某天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和张某丙,刘某,二某等人在叶县爱家宾馆玩,后来二某给我说,没事出去瞎转转吧,意思是去找机会偷东西,我说中,然后我又喊上刘某和张某丙一块走了。我们四个人走任店去鲁山,到鲁山的时候大概是晚上七,八点钟。从转盘进入鲁山县X路北有个中天大酒店,刘某开车直接进入中天大酒店,到后院调了一下头,调头时我和二某下了车往前院的停车场走,张某丙下车没有我没注意,刘某将车开到前院等我们,我和二某一块,二某用万能钥匙打开了一辆奥迪车的车锁,然后我们就去开另外一辆车了。我开开车门坐到了那辆车内,车门留条缝,我坐在那辆车车翻东西,在车座的抽屉里发现了一个手包,里面有些现金,我就只把现金拿出来装到衣服兜里,又看了一下手扣某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就下车看后备箱,我在车里翻时听到二某说你快点来,这辆车也打开了,在后备箱里发现了一个大包,我只把里面的钱拿出来了,后备箱里还有一条硬盒芙蓉王,一条和天下烟,烟我也拿走了,就赶快上车了,他们几个也都在车上。那辆车上有三个包都被我们拿到了车上,然后刘某开车,张某丙在副驾驶座上,我和二某在后排,车内有三个包,里面装的是一个是投影仪,一个是电脑,一个是相机装在类似小型密码的包里。现金装在一个信封里,有七千多元,我和二某把包里值钱的东西拿出来后把包顺手扔在路边了,我们走到新城区,从开源上高速回叶县了,我们从叶县出来时遇见了金旺,知道他在叶县打牌,到叶县后我给他联系,把电脑和相机卖给他了,卖了6000元,投影仪他不要,张某丙拿走了。我点了一下钱两辆车上拿的现金共有x元,加上卖的6000元,总x元。我和我的车一共分了一万一千元,张某丙分了五千五百元,二某分了五千五百元,我给刘某开了五百元工资,然后我们都回宾馆睡了。去的时候开的这量黑色雪弗莱,二某也是撬车盗窃的,他随身带的有万能钥匙,开中天大酒店的两辆车是用二某的万能钥匙。

另一次,我和张某丙、刘某一块,刘某开着这个新车雪弗兰,从任店到鲁山,在鲁山城里转,转到一个有茶社,宾馆的路口,在小路边上停了一辆奥迪车,张某丙在我们的车边给我们看着人,我用万能钥匙把那辆车门打来,我上到车上在副驾驶的手扣某发现有一个手包,在包里发现有一整捆现金,整x元,把这x元拿出来后我们就开始往回走,晚上我们不认得路,走到马街,又走到了平顶山然后回到了叶县,这一万元和我的车分了6000元,张某丙分了3000元,吃饭,加油花了几百,余下的给刘某了。这次开的是雪弗莱,我只用过刘某一个司机。

2010年农历腊月二某三,那天是农历小年,那天我在叶县县城爱家宾馆打牌,后来钱输完了,我就想着出去撬车弄点钱过年,中午十二某多,我就打电话给光光开着我的车来接我,我说人家都过年哩,咱也不回家,走去市区喊杨某转着玩,意思就是能撬车的就偷点东西。于是光光就开着我的黑色无牌朗逸轿车到了平顶山市区。

光光开着车拉着我从叶县北水闸到平桐路,到了光明路南头红满园歌厅找到了杨某,我见到杨某后说走去新城区玩去,她就和我一起出门上车,我坐在副驾驶,杨某坐在后排。光光开着车我们到了新城区,我见路西侧有个大酒店名字好像是建国饭店,我坐在车上看见酒店里停车场停了不少车,光光就开车从建国饭店东门开进去,东门口有身着黑色西装的保安,但是没有问我们什么,我们进了饭店后顺着路右拐,到停车场中间一点的部位,我见有一辆A牌照的黑色奥迪A6轿车,这辆车的玻璃膜比较重,车头向西停放着,我让光光把车和那辆车并排停放,我们的车停在那辆车南侧,车头向东,这样我一下车就直接到了那辆奥迪车的驾驶座门口。我坐在车上观察车上没有人,这时候杨某接了个电话下车打电话去了,我在车上看了看周围没有人,于是我从手扣某拿出一把撬车用的工具就下车了,我很快就撬开了那辆奥迪车驾驶座的门,但是我没有进车里,我怕车主在附近的话我进去会抓住我,于是我打开奥迪车门后就回身上我们的车了,我上车后喊杨某赶紧走吧,杨某就上了车,光光开着车我们在建国饭店里面转了一圈,从建国饭店的北门出去了,出去后向右拐我们顺着便道走了约十来米后,我对光光说你们还把车开进去停原先的位置,我走着过去,光光就开着车拉着杨某顺着便道向东走了,我步行进了建国饭店的北门,北门口也有穿制服的男保安在门口值班室,我走到东边停车场的时候看看停车场里没有什么人,我就朝原先我撬开的那辆豫A牌照的黑色奥迪A6轿车跟前走,我走到的时候光光开着我的黑色无牌朗逸轿车也到了。光光把车停在了原先我们停车的位置,我走到奥迪车的右后门拉开车门坐进车里开始找有没有能偷的东西,我见后排座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布包,里面是个白色纸质的手提袋,里面是整齐的码着两大捆的人民币,还有零散的一捆,粗略一看有二某多万。我赶紧从奥迪车的右后门下车提着那个白色的纸质手提袋上我们的车,杨某这时候在副驾驶座着,光光开着车拉着我们从建国饭店的东门出去了,我们出去后上大路鲁山方向走了,后又往叶县走。到叶县爱家宾馆门口,车上,我拿了两捆,一捆一万,给杨某说还你的钱。杨某走后,我又拿出一捆钱给光光。光光接过钱就上宾馆玩去了。我在建国饭店共盗窃了二某万九千六百元。开锁工具是我夏天在第一人民医院花200元买了两套。

我身上带的银行卡是户名是刘某的,但卡里的钱是我的。那天我和多了,我把打牌赢来的两万元钱,给刘某,让他给我存起来。

2010年农历腊月二某三中午,我和光杨某三个人,光光开着那辆黑色无牌朗逸轿车,三人在新城区蕴海建国饭店偷了x元。光光给我开的车,杨某就跟我们一起玩。杨某在建国饭店下车接电话,不想让我听见电话的内容。

2、被告人张某丙供述:2011年3月下旬,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下午大约四,五点的时候,我在叶县县城爱家宾馆前超市,刘某开着李某的黑色无牌雪弗莱轿车拉着我和李某。李某坐在副驾驶,我坐在后排,我们一起到了叶廉路口,在路上李某给二某打了个电话说出去弄事。二某来了,我们商定去鲁山,我们四个乘坐增红那辆雪弗兰轿车到叶县北水闸向西走到了鲁山县城,到鲁山的时候天黑了,走到鲁山县中天宾馆时,李某说进去看看,刘某就把车开进了宾馆后院的停车场,他把车头调好向外,把车倒进停车位置,我们三个下车看了看停车场没人。李某和二某说那边两辆车型号中,他们俩就去东边弄车。我向外走去,去停车场到宾馆房间之间的路口看着人。二某走到东边一辆奥迪A6车旁,用身上带着的万能钥匙打开车的驾驶座的门,拉开车门,李某走进驾驶座在车里洗车。二某去这辆奥迪A6车北边的另一辆奥迪A6车旁,打开车门,然后进前排驾驶座洗车。当时我站的位置离二某有四五米远,二某从车里出来手上没拿东西,他走到车后把后备箱掀开,看了看对我说,后备箱里有几个箱子,你把车喊过来把箱子装车上,我就去喊刘某把车开过去。刘某就把车开过去,横在二某洗的奥迪车尾。二某说你开的不中,我来开。刘某就坐到了副驾驶,二某开着车对我说你把箱子装车上,我就掀开那量奥迪A6车后备箱,我见里面放了三个黑色的箱子,李某上车后,二某开着车我们就顺着路往回走,我们四个就开始洗车,我拿起一个电脑包打开,里面有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电脑充电器,李某打开一个包里面都是票据,我又打开一个包,是投影仪,我们就把电脑包和票据等没用的东西扔路边了。李某从右裤袋里掏出一沓面值都是100元的人民币,数了数有1万多元,具体是多少记不清了。李某说去文化路三六酒吧,把电脑,充电器卖了。我们问他卖了多少钱,他说没多少钱。然后我们来到了叶县县城怡园宾馆门前,在车里分钱,李某说,给栓弄X吧。我和二某都同意了,剩下的钱分四份,增红一份,他出了车算一份,二某一份,我一份,四份是平均分的,我分了四千元。剩了一点钱我们四个一起到夜市上吃了饭,饭后我们就分开了,我去爱家宾馆开了个房间睡觉了。

大部分时间我都是放风。二某,叶县X村的。李某之前有一辆黑色的大众朗逸轿车,一直没挂牌,那时有个叫光光的给他当司机,大约一两个月前,他买了一台新的黑色雪弗莱轿车,没有上牌,我们去中天宾馆就是开的这辆雪弗莱。他撬车用的万能钥匙,平时都放在车的副驾驶前的手扣某。我们那天还偷了一部手机,二某说他用了。

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李某、刘某、二某,我们四个人在鲁山县城中天宾馆停车场,盗窃了两辆黑色奥迪车内物品,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直板手机、一万多块的现金和一个投影仪,投影仪在我家放着。

今年4月X号或X号,具体记不清了,中午一点左右,我和李某、刘某,我们三个在郑州会展中心,盗窃了一辆黑色奥迪车内的物品,偷了一部黑色笔记本电脑。

3、被告人刘某供述:李某让我给他当司机开车。李某和我都是一个村的,他年轻时在驻马店监狱服过刑。他承诺弄到事了给我点,弄不到事了给我少分点,但每个月最少也得给我千把块钱,弄了事意思就是撬车,开锁,偷车内的东西。我只负责给他开车,其他事不让我问那么多,每次都是李某让我去哪我就开车去哪,每次都是李某和张某丙他俩拿着东西一块下去,我在车里等,他俩拿的就是两个钢制的,黑色的,有十几厘米长,一厘米宽,用白色药用胶带缠着开锁工具。张某丙和李某关系很好,是给李某当司机后才认识他的。

我是从2011年3月21日开始给李某开车的,夜里李某安排我住叶县云龙宾馆,常某205或206,晚上住宾馆,白天他们出去弄事了给我打电话,我去开车,拉李某和张某丙出去,每次都是开的李某的黑色无牌雪弗莱,从开车至今我们去过鲁山,郑州,南阳,方城,拐河,漯河。

第一次开车出去是鲁山县城,大概是2011年3月27日,李某打电话让我去接一个叫张某丙的人,我在叶县三里桥附近接着了张某丙,然后去花园酒店接住李某。我们三个开车去了鲁山,在鲁山县城东边转盘朝西,走到一个饭店旁,李某让我把车停在路边等他俩,等了20分钟左右,他俩回来了,我问他们,弄住事了没,咋样。李某说,走别问了。张某丙说型号不对。我们三就回到了叶县县城。

在2011年4月10日去的郑州,我开车去叶县三里桥处借住张某丙,走高速,大概中午一点左右从郑州浦田站下高速,开到郑州会展中心附近,我就把车停下,他俩从黑包里掏出一个工具,我在车里等了快2小时,他俩过来直接打开后备箱放东西,我问弄得啥,他说以后不该问的别问。我就开车回叶县了。当时我把车停在会展中心旁边的路一侧,具体哪个方位记不清了,他俩下车朝我车后方向走了,下车时空手,回来时拿的有东西,具体是啥我也不知道,直接放到后备箱里了。去郑州后停车了两次,第一次在郑东新区的一个地方,我们停车吃饭。第二某就是在郑州会展中心。

2011年3月26日,李某、二某、张某丙让我开车去鲁山,我就开着李某的黑色无牌雪弗莱,到鲁山县中天宾馆,从南门进去,直接开车进了宾馆后院,他三下车,我调个头,开车把车停在前院一排车的地方,车刚停了五分钟,二某掂着个黑包就过来了,他坐在后排,车快走到大门口处,张某丙也上车坐在副驾驶处,李某坐在后面,他俩说赶紧走。当时我把车停在院内前面靠西南角的停车位上,车头朝北,车始终没有熄火。他们三个下车,张某丙负责放风,二某也是干这一行的,也有钥匙,自己带了两把,一大一小,李某是从工具包里挑了两把。李某和张某丙山车时没看见手里拿东西没,车内听见李某说弄的有钱。我们从中天宾馆出来,车走了六七分钟,他们三个开始洗钱,有三个黑色的看上去是笔记本电脑的包,三个包都不一样,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相机,一个有两个小砖块大小的东西,还有一些钱。洗完包后,他们就把空包朝路南扔掉了。是他们偷来的包,把包里贵重物品留下,包扔掉。然后我们回叶县。李某拿出500给我,并对二某和张某丙说,给他500,他俩说中啊。

李某和张某丙在郑州会展中心弄了两次,都弄的有东西。是三个笔记本电脑。张某丙让我开到花卉市场把三台电脑都买了,买了3000多块。我们三个就回叶县了。李某给了我500元。当时离他们远,没看到他俩怎么弄的,就看到的是一辆奥迪车。

从鲁山回来李某给我500,郑州回来给我500,几次我在叶县打牌输了,李某给我2500,我总共从李某那得到3500元。

二某,家叶县的,常某叶县怡园X房间,也是干这一行的。

去鲁山的那天我穿着西服,灰色带蓝道德西服上衣,灰色牛仔蓝色裤。李某穿的黑色夹克,黑裤子,黑运动鞋。张某丙穿的灰色夹克里面花衬衣,蓝色牛仔裤。二某穿的花夹克,黑白相间,下身穿的和上身一套的裤子,黑运动鞋。张某丙天天带着表。

我在鲁山参与盗窃一次,和李某,张某丙,二某在中天大酒店那次。2011年3月底,我给李某办过一张某行卡,他没带身份证,我在叶县工商银行给他办了一张。他给我2万,让我帮他存上,他说他打牌赢的。

4、被告人邢某某供述:邢某某,小名光光。认识李某,李某有一辆灰色大众车,不知道型号,没有牌照,来到新城区。有一辆银白色奥迪A6轿车,李某开的车门,在驾驶位下面有钱,但我没看见李某偷奥迪轿车内的钱。

5、被告人杨某供述:大约三四年前我在叶县认识了李某,后我们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他和他朋友们的交谈中听出来李某是撬车盗窃车内东西的,后来有几次李某他们盗窃带着我去了。

去年冬天还没有进腊月,我和李某、贵新在叶县打牌,后来贵新开着李某原来的一辆黑色大众轿车,拉着我和李某,从叶县经任店到鲁山县城,在路边发现了一辆黑色的奥迪车,记不得他俩谁说了句,就这个车,贵新就把我们开的车停在那量奥迪车的前面,李某拿个开车门专用的万能钥匙,下了车,贵新也下车站在我们旁边放风,我看见李某用万能钥匙开那部奥迪车的左前门,没看见从车下拿下什么东西,然后他又打开那辆车的后备箱,拿出了两条帝豪烟,他拿到东西就上车了,贵新也上车了,我们仨又开车从鲁山回到叶县。吃了饭,贵新把我们送到叶县云龙宾馆就走了。

去年腊月过了腊八,我和李某、光光开着李某的大众车到新城区,在一个停车场看见一辆奥迪车,我们把车并排停在那辆车的左边,李某先下车,光光下车放风,李某把那辆奥迪车的左前门打开拿出个白色的纸袋子,后他们上车我们走了,李某说有十几万,李某拿出两万说还我的钱,我就拿住了。剩下的钱不知道他和光光怎么分了。我先把这两万元钱存到了银行,没过几天李某打牌又输了,我又分几次取出来给他了。

今年过完年过了正月十五后,大约是正月底,二某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贵新、李某叫我出去,贵新开着李某的那辆大众车,我们到了宝丰,在一个小饭店的门口路边停了一辆黑色奥迪车,我们的车挨着那辆车停在了那辆车的车前头,贵新放风,李某把奥迪车的左前门打开,没看见拿什么东西没有,又打开那辆车的后备箱,拿出来了两提宝丰国色清香酒,一提里有两瓶,一提里有一瓶,共三瓶,我们就原路返回叶县,那几瓶酒我也不知道到哪了。

在去宝丰之后大约有十天左右,李某又叫我出去,贵新开车接住李某和我,我们三个一起到平顶山生态园,看见有一辆黑色的奥迪车,我们将车停在那辆奥迪车的右边,中间好像还隔了辆车,贵新放风,李某打开那辆车,李某上车时拿了一瓶洋酒,什么牌子的我不认识。上面没有写中文字,还提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包,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我们在回叶县X路上,李某将电脑包从里面掏出来一个笔记本电脑,隔两天后,李某给金旺打电话,我俩一块到中兴路把笔记本卖给了金旺。卖完后我们就回叶县了,当时李某开着他那辆大众车,他没有驾驶证一般不开车。笔记本电脑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

大约一个月前我在网上帮李某买了两套万能钥匙,是120元一套,后又买了两套都给李某了。

他第一次叫我出去我不知道是去干什么,以后我就知道是去偷东西。

光光是增红的朋友,春节前光光在舞钢和增红他们一块偷东西时,被舞钢抓住了。

春节前农历二某三左右,我和李某、光光三个人,光光开着李某黑色大众轿车,到新城区一个停车场,停在一个黑色轿车旁边,李某将这辆车的门打开,从车里拿出来一个白色的袋子,在路上李某看了一下袋子里的东西说是钱,有十几万。我下车时候,李某从袋子里拿出2万元给我,说是还我的钱,他俩就开车走了。

6、被害人孙某己陈述:我开的车是奥迪A6,车牌是豫x号,2011年1月25日下午,我住到蕴海建国饭店,26日中午11点50分左右,我办完事将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去退房,把包放到车后座上了,我下车时还摸了一下包,包里的钱还在,到下午1点左右,我开车去吃饭,停好后,我去提包,发现包的拉链全拉开了,放在包里的x元现金不见了,我就开车回到蕴海建国酒店通过酒店的保安看了一下监控,我当时停车的位置是死角,监控上看不到,后我就报警了。黑色帆布挎包,钱20万是10万一捆的,共两捆,一捆是x元的,我从里面抽出来了400元。钱在一个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标志的纸袋里装着。和我同坐一车的还有我女朋友王某。

7、被害人吴某陈述:今天晚上我在中天大酒店吃饭,晚上8点40分下楼,发现中天院内有警车,听说车上东西被盗了,我就赶快去我的车上看,打开后备箱发现东西有翻过的痕迹。丢了一个古奇手包,价值7000元,内有x元现金,洛阳王某井购物卡3600或3800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3500元,信用卡和存折,身份证,两条烟一条钻石芙蓉王某一条是极品和天下,都是1000多的烟。我的车豫x奥迪A6。车厢内也有翻动的痕迹,车厢座椅下有一个钱包,内装现金1000元,钱拿走了,钱包没动,这1000元算到x元里面了。

8、被害人项某陈述:我车内丢失一个黑色布包里边装着爱普生投影仪,当时买的六,七千元。第二某包里一台IBM笔记本电脑,IPOD移动硬盘,和现金7000多元,一台相机,第三个包里装这2000美元现金和1000多埃及磅、300多欧元,一台联想T619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相机、4个U盘,银行卡。我是从郑州六点半左右到鲁山中天酒店,七点四十左右发现车内物品被盗。我开的车是豫x黑色奥迪车。

9、证人王某证言:2011年1月26日,我在蕴海建国饭店停车场值班,下午1点多,有个男的问我,停车场有监控没,我说有。我俩来到他停车的地方,他说他丢钱了,3万多,监控能照到这不。我让他看监控,后来我们经理彭亚飞来了,我就走了。

丢钱的轿车是黑色奥迪A6,车牌是豫x。我们门岗电脑的时间登记显示:这辆车是上午11点停到蕴海建国饭店的,1点左右下午离开的。我没看监控,规定普通员工不能看。停车场有四个监控探头。我值班时12点左右,看见一辆无牌照的黑色轿车进停车场,我就跟着进来指挥着叫车停好,我看见那辆车没有停好,我就指挥着让他停好,停好后,我看见开车的人在打手机,旁边又有车来了,我就走了。无牌照的车比较脏,一层土,八九成新,大众车。停了大概半小时。无牌车停在豫x黑色奥迪轿车南边隔一个的车位上,两车之间没有车。这辆车上午10点多来过一次,但没停就走了。开车人是个男的,三十来岁,短发,脸较大,但不胖,不带眼镜,上身穿黑灰色休闲装,拿的黑色手机。

10、证人郭某庚证言:今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我把车停到鲁山县城天力酒店门口,车头朝东,路对面是移动公司,车是黑色奥迪A6,车牌是豫x。晚上9点10分左右,我到车上发现4个玻璃都被降了,我感觉像是被盗了,我发现副驾驶座前面的储物盒里的手包丢了,里面有1万元现金,刚取出来的,还带的有封条,一个小笔记本,一支笔。当时觉得报警也不一定能找到就没报警。

11、证人郝某证言:今天早上6点30分在路边发现许多资料和一个包一个手提袋就打110报警了。资料都在路边的沟里散落着,上面写的都是英文。位置紧挨着鲁平大道路南边沟里,在郝某村的西边拐弯处。黑色方形的手提包,拉链开着,派出所后来发现有两个U盘,一个鼠标,还有一个车钥匙及外国的硬币。

12、证人张某X证言:今天早上6点多,我起来发现路南有好多人,那里扔的有一个黑色布挎包,还有一些图纸。我们村的郝某打110报警了。

13、证人邢某X证言:邢某某是2011年元月27日,农历腊月二某四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邢某某被抓获前一天没有回家。

14、刑事判决书:叶县人民法院(1992)叶法刑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X区人民法院(2010)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1)舞钢初字第X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某月,并处罚金5000元。

15、平顶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平价认鉴(2011)X号:爱普生x型投影仪价值9775元。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邢某某、张某丙、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李某、邢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张某丙、刘某盗窃数额巨大。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邢某某、张某丙、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邢某某、张某丙、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某在事实盗窃过程中受李某安排,并未直接参与犯罪,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邢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邢某某、张某丙、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二某六条、第二某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某、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11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十二某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某,扣某被告人邢某某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刑期已执行十个月另二某天,残刑十一年一个月另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某,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

五、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李某、邢某某、张某丙、刘某在共同实施盗窃时,使用的作案交通工具雪福来无牌照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x)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来群岭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十二某九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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