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在自己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非法与另一女人张×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并于2009年10月14日在安阳市成翔医院生下一男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乔××于2009年11月30日达成离婚协议,并赔偿其妻x元整,其妻于2009年12月6日表示撤诉。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12月12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乔××陈述、证人张××、赵×、李××、王××、张×证言、安阳成翔医院剖宫产手术同意书、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收款条、撤诉申请书、投案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属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代理审判员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