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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与慈利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慈利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某医院医务科主任。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原告卓某因疝气病复发到被告慈利县某医院就诊。同年1月10日被告慈利县某医院为原告卓某实行了手术。但手术4天后,原告左侧睾丸出现了疼痛。后经被告慈利县某医院B-超检查为原告左侧睾丸缺血。为此,原告及其家人认为被告慈利县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才导致了原告手术后出现左侧睾丸异常的症状。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从入院到病愈出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要求被告为原告继续治疗直至出院,且能参加一般的日常劳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卓某从入院到病愈出院的所有医疗费由被告慈利县某医院承担;

二、原告卓某继续在被告慈利县某医院接受治疗直至出院,且出院后能正常参加一般的日常劳动。原告病愈出院后如果因此次疾病引起的并发症,被告慈利县某医院仍无偿给予治疗。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慈利县某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钰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卓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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