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男,38岁,民族:汉族。199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2011年11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盗窃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郭某乙伙同王长林、贾某、王定礼(均已另案处理)租车到泌阳县X乡喊着陈某(另案处理),一起到高邑乡X村将刘某丙怀家的一匹马盗走,连夜运到驻马店销赃。经评估被盗的马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人贾某、陈某、王长林的供述、刘某丙怀的陈某、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贾某、陈某、王长林判决书、抓获证明、被盗马价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结伙盗窃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郭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