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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任某某,男,1954年6月10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某某于2011年6月30前支付原告姜某某货款x元及利息9065元,合计x元;

二、若被告任某某逾期付款则从201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货款本金x元支付原告姜某某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原告姜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8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42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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