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3日见面相识,同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火爆、怪异,常吵闹。家庭关系恶化,邻里不安。经多次与被告交流沟通和好友劝解,被告仍无改变。被告也曾提出过离婚,但原告无法满足其条件,协商未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6年9月原告与前妻离婚后,我便成了他的倾诉对象。同年10月13日,原告来重庆与我见面。2006年11月1日我与前夫离婚,11月27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并把我从重庆调来万州工作。婚后我细心照料其患病母亲直至送老归山,对其小孩也细心呵护,但其前妻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我夫妻感情基础好,尽管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网络了解后见面,同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1月16日,被告朱某从重庆市X区工作。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原因以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间吵闹现象出现,家庭关系出现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通过多次交流,建立了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为了不再两地分居,被告朱某调往万州工作,表现了原、被告感情深厚。尽管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间出现不和谐之音,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体谅、宽容,担负家庭责任,关爱家庭每一成员,是能够弥补裂痕,重归于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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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魏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