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9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罗山县X村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寨组路段,刹车失灵,将在路边围观打牌的任X文撞死,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抢救伤者,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罗山县X村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寨组路段,刹车失灵,将在路边围观打牌的任X文撞死,致任X稳、彭X才、任X庆、丁X华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抢救伤者,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己与被害人任X文亲属、被害人任X稳、彭X才、任X庆、丁X华分别达成赔偿经济损失x元、5000元、x元、x元、x元的协议,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任X稳2011年9月19日陈某:2011年9月16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在王寨组路口任X前代销点门前,我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看任X庆等人打牌。一辆三轮车从龙镇方向快速驶来,正直撞到我的三轮车上,我当时被撞昏过去了,我醒来后看见有五个人受伤了。“120”来将我们拉走了。“120”的人说任X文已经死了。派出所的警察把开三轮车的小陈某走了。

2、被害人任X庆2011年9月19日陈某:2011年9月16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在王寨组路口任X前代销点门前,我与彭X才、胡X华打长牌。从东边过来一辆三轮汽车撞过来,三轮汽车的前轮从任X文身上碾过去,我也被撞昏过去了。我醒来一会,救护车就来了,把我们拉到人民医院了。

3、被害人丁X华2011年9月27日陈某:2011年9月16日下午,我在任X前代销点门前坐着,我眼睛看不清,也没看到有车过来,被撞倒后才看见是一辆三轮车将一群人都撞倒了。

4、被害人彭X才2011年9月27日陈某:2011年9月16日下午,在王寨组路口任X前代销点门前,我与任X庆、胡X华打长牌。一辆三轮车从我背后开过来将我们都撞住了,救护车来后把我们拉到人民医院了。任X文当场就死了。

5、被告人陈某2011年9月17日供述:昨天我驾驶借周X顺的豫x号三轮汽车沿龙镇X村往我家责任田去收割稻谷。行驶到桃园村X路口时,有一堆人围一小桌打牌,旁边还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我就刹车。谁知刹车失灵,车子撞到人群,当场撞伤几个人。我赶紧下车,打“120”救人,打“110”报警。“120”来后拉走几个伤号,并说有一个已经死了。我是一直等到周党派出所民警到场将我带走的。

6、罗公(尸)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在卷,证明任X文系重度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死亡。

7、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在卷。

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在卷,证明豫x号三轮汽车制动性能差,刹车系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

9、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10、被告人陈某驾驶证、豫x号车行驶证复印件在卷。

1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在卷。

12、到案情况说明在卷,证明被告人陈某肇事后向周党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

13、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复印件在卷。

14、调某、谅解书、领条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抢救伤者,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各位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