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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仁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某诉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尚仁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镇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B座10-11H(住宅)。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代理人冯小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尚仁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尚仁公某)诉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新起点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某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仁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岩和被告新起点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小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仁公某诉称:原告成立于2008年9月。2010年8月,为发展需要,原告申请登记域名www.x.x.cn,网站名称“嗨学网”。2011年2月该域名审核通过,备案号为京ICP备(略)号。在本公某技术人员的努力下,原告自主研究、建设网站。被告于2011年3月成立,该公某网站域名为www.x.net,所使用备案号为京ICP备(略)号。被告网站“北京校”项下多个链接页抄袭原告网站首页项下多个链接网页。被告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某、图片、美术、文字等均系抄袭原告网站而成,部分页面完全抄袭原告网站版式。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法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站著作权的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以明显方式向原告公某赔礼道歉(不短于3个月),消除因该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公某费2.16万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新起点公某辩称:原告提供证据仅能证明其网站(www.x.x.cn)与被诉网站(www.x.net)雷同,因存在原告网站抄袭被诉网站或双方同时抄袭第三方的可能性,故不能证明被诉网站“抄袭”了原告网站。被告不是被诉网站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该网站是否侵权与被告无关。被诉网站www.x.net以刘文静个人证件注册,其为网站所有人和负责人,因此被诉网站与被告无关。原告计算经济赔偿的根据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嗨学网”网址为www.x.x.cn,主办单位为尚仁公某,备案号为京ICP备(略)号。

“新启点”网址为www.x.net,主办单位及网站负责人均为刘文静,备案号为京ICP备(略)号。

经公某,在地址栏内输入“//www.x.com”,回车,在搜索栏内输入“新起点教育-中国教育培训行业领先者”,点击“百度一下”,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新起点教育-中国教育培训行业领先者自学考试,成人高某,远程教育,…”,进入网站“www.x.net”,点击“关于新起点”显示“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新起点教育于2002年由深圳市教委批准成立,是一所现代化,规范化……;报名地点:[北京总部]人民大学报名中心:海淀区X路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B座X层R室,电话:010-(略),备案号为京ICP备(略)号”。

经对比,“嗨学网”与“新启点北京校”(bj.x.net)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某、图片、美术、文字等处内容相同或相近似。新起点公某认可公某当日(2011年7月21日)该网站与尚仁公某网站雷同,但不认可抄袭了尚仁公某的网站。

尚仁公某提交了5600元的公某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及1.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付款证明若干。

以上事实,有尚仁公某提交的ICP备案信息、公某、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发票,新起点公某提交的ICP备案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尚仁公某作为“嗨学网”的网站所有人,依法对此网站内容享有著作权。网站bj.x.net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某、图片、美术、文字等均系抄袭尚仁公某网站而成,虽然网站ICP登记的负责人为刘文静,但新起点公某为该网站的实际使用者,该公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嗨学网”网页内容,侵权成立,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某辩称原告网站抄袭其网站或第三方网站,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尚仁公某要求新起点公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2.16万元等,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新起点公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北京尚仁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某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赔偿原告北京尚仁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四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尚仁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未来新起点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某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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