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何桂荣失踪一案,本院201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6年7月11日上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杳无音讯,2006年7月30日亲属向派出所报案,并登寻人启事,至今四年仍无结果,希望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何桂荣失踪。
经查,何桂荣,男,X年X月X日出生,与申请人陈某某是夫妻关系,何桂荣于1981年12月16日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何举毅。2006年7月11日上午何桂荣留下字条一张给家人,说到广东朋友那里治病,至今下落不明。家属曾于2006年7月29日在梧州市西江都市报刊登了寻人启事,并于次日到梧州市公安局石鼓派出所报案,经多方寻找未果。2011年7月22日申请人黎木英向本院提出要求宣告何桂荣失踪。本院依法于2011年7月25日在本院公告栏与何桂荣原住所广西梧州市X区X路X号发出寻找何桂荣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桂荣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何桂荣自2006年7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要告宣告何桂荣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的情况应由申请人陈某某作为被失踪人何桂荣的财产代管人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何桂荣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某某为失踪人何桂荣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军卫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