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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鹤壁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和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联通鹤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鹤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琳

审判员范秀贤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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