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海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柱,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栗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育新,被上诉人海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张运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