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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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吉林市人,身份证号码:(略)×某×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本案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书记员田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1月6日19时许,在位于某林市X村民×某家中打麻将时,因后到的同村村民×某×某欲参与,遭到被告人马某的拒绝。由此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

告人马某用拳头将×某×某部打伤。被害人×某×某伤经吉林

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鼻外伤构成轻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1月6日19时许,在其暂住的位于某林市X村民×某家中打麻将时,因后到的同村村民×某×某欲参与,遭到被告人马某的拒绝。由此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用拳头将×某×某部打伤。被害人×某×某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鼻外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某×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解决,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某×某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某×某被告人马某表示谅解。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某×某外伤构成轻伤。

2、伤情照片及病情介绍书、CT报告单等,证实被害人×某×某伤情况。

3、被害人×某×某述,2011年1月6日晚19时许,我来到孤店子村X组×某家东屋,×某×、唐某、于某、马某他们4个人正在打麻将,我对唐某说我玩一会,唐某说行,我就要玩,这时候马某说:你要玩我就不玩了,他就开始收拾麻将,我说:不玩能死啊。后来他伸手就打我,用拳头打用脚踢,就把我打倒了,我自己就爬了起来,我就走到当院,这时×某就从屋里面追了出来,照着我脸上就给我一拳,打到我的右眼睛上,我就回家了。我面部和胸部都受伤了,鼻骨骨折。

4、证人×某证言,证实晚上19时许,我和我哥×某×某在我家西屋上网,这时听到我家东屋有人吵吵嚷嚷的,我和我哥×某×某先后来到我家东屋看到×某×某我家东屋的地某躺着呢,面部向西,头前面有1个木头立柜、还有1个铁凳子和几个啤酒瓶子,我进屋之后我就拽×某×,我想把他从地某拽起来,×某×某要拿凳子和啤酒瓶子,他拿凳子时让我给抢下来了,我就把他拽出屋外,他就走了。我没有动手参与打仗。

5、证人唐某证言,证实我和马某、×某×某有于某我们4人正在×某家东屋打麻将,这时坐在×某家东屋炕上的×某×某我说:嫂子你输没,我说我输了。×某×某接着说:那你输了,我玩一会。马某对×某×某:那你玩我就不玩了。这时我和马某就开始收拾麻将,×某×某用手照着马某的后脑就打了一下,马某就说:在我家你还打我,这时他俩就打在一起了。这时候马某就用手打了×某×某上几下,这时老东子和×某的母亲就上来拉仗,×某和×某×某来到跟前拉仗,他俩就把×某×某到门外面,×某一边拉还一边说你走吧,然后×某×某走了。马某和×某×某仗时没有别人动手,就马某和×某×某俩,打的时候就是用手和拳,没用什么工具。先是×某×某手打在马某头上,马某用手打在×某×某部。

6、证人苏某证言,证实×某×某接唐某的位子玩,马某就不想让他上来玩,就开始要把麻将包起来。这时候×某×某急眼了,当时说:我玩咋的,不给钱啊说着便举起右拳打了马某后脑勺一拳。马某见状便还手打了×某×某拳,打在×某×某脸上。接着俩人就厮打在一起了,相互打对方。都是往脸上打。他们俩厮打的时候还把麻将桌撞翻了,他俩还都倒地某,但是很快又都站起来了。×某×某往起站,边用手摸麻将凳,但是被别人抢了下来,接着×某×某去摸窗户下的酒瓶子,我这时看到这种情况,将马某使劲向我身后方向拽,让他坐到炕沿上,我冲到他俩之间上去抢×某×某中的酒瓶子,还说:大哥,快拉倒吧。这个时候,我儿子×某和我侄子×某×某从西屋进到我家中间屋子的门口并站在那里,一看这种情况×某便说:你快走吧,你快回家吧。并且走过来将我家屋门打开让×某×某己走了出去。

7、证人×某×某言,证实我们几个人在马某家打麻将,这时×某×某玩,马某说你要玩我就不玩了,×某×某不愿意了,他俩一边说一边就打起来了。×某×某马某,马某也打了×某×,他俩用拳头互相打,×某×某起1个塑料凳子要打马某,于某和唐某就开始拉仗,这时×某和另一个小伙子也进来拉仗,这时×某×某摔倒了,鞋还掉了一只。后来就被大伙拉开了,×某就把×某×某出屋外,×某×某回家了。马某和×某×某仗时别人没动手,其他人都参与拉仗了。

8、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和马某、×某×某有唐某4人正在×某家东屋打麻将,这时×某×某唐某说我玩一会吧,马某就说你要玩我就不玩了,说完后马某就和唐某收拾麻将,×某×某说:怎么的,输了钱我不给你钱咋的,干啥我玩你就不玩了。他一边说一边照着马某的脑袋上打了一拳,马某说:你在我家还打我。他俩一边说一边就打在一起了,马某用拳头打了×某×某上几下,这时候×某×某×某母亲就上来拉仗,×某和×某×某从西屋来到东屋开始拉仗,×某和×某×某把×某×某到门外面,×某一边拉×某×某边说:你走吧。然后×某×某走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后,将被告人马某抓获的经过。

10、书证:被告人马某户籍材料。

11、被告人马某供述,2011年1月6日晚上19时许,×某×、于某和一个姓唐某老太太在我家东屋打麻将,这时×某×某我家溜达,看见我们正在打麻将,于某×某×某对姓唐某老太太说:你下去,让我玩玩。我就对×某×某:你要玩我就不玩了。×某×某:不玩能死啊。我对×某×某:我就是不想和你玩。于某我就把麻将包起来了。我正在低头包麻将的功夫,×某×某时就上来用手打了我后脑一下,我一看×某×某手了,就放下麻将,回身上前用拳头打了×某×某部两下,于某他就拿起一个铁的圆形的凳子朝我打来,我上前把凳子从×某×某中抢了下来后又用拳向×某×某胸部打了两拳。这时于某、×某×某唐某太太就上来拉仗。×某×某去拿地某的啤酒瓶子要向我打来,我上去又把啤酒瓶子抢了下来,我又朝×某×某胸部打了一拳,把他打倒在地某。这时×某在西屋听到声音后就出来了,把×某×某屋里拽出去了,推到门外,并说:你赶紧回家吧。×某×某走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某×某其轻伤的事实,有法医鉴定结论、伤情照片等证明被害人×某×某伤构成轻伤;被害人×某×某述证实被打伤的经过;证人唐某、苏某、×某×、于某证言证实伤害的时间、地某、起因、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马某

均无异议,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马某系初犯,当庭主动认罪,且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在亲属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有悔罪表现,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马某酌情从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晓婧

审判员滕丽萍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杨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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