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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理事长。

被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625元,共计4000元,由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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