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理事长。
被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625元,共计4000元,由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