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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XX(身份证号(略)),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村XXX组。

委托代理人郑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身份证号(略)),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村XXX组。

原告邱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X、人民陪审员苏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XX及其代理人郑XX、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6月,双方到浙江打工并共同生活。2009年6月,被告被派到内蒙出差,原告于2009年10月独自回重庆,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王XX由被告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适当补偿原告。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恋爱,2006年8月29日在重庆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XX(别名王XX)。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邱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XX由被告王XX抚养,由原告邱XX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从2012年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小孩当月生活费2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凭票据每年结算一次),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张X

人民陪审员苏XX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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