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绰号“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广东省揭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曾用名邱X,绰号“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份,邱某邀集李某合谋利用“感应骰子”在饶文启、王某等人在彭迳磨刀坑的“钓虾公”赌博摊做假骗取钱财,骗取来的钱对半分。经两人密谋,由李某利用借饶文启的摩托车为由,将饶文启摩托车后备箱的一对真骰子换成“感应骰子”,每次饶等人选中感应骰子坐庄时李某就告知邱某前来,邱某带着接收器在赌博摊上押钱,且一押就中。2011年5月至7月期间,邱某、李某二人利用感应骰子在饶文启、王某等人的赌博摊骗取了14万余元的现金,邱某、李某各分得7万余元。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赌博定罪,被告人作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认定涉案金额为14万余元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没有参与密谋,邱某利用其与饶文启的关系让其去换的假骰子,所分得钱是换假骰子的报酬。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邱某邀集被告人李某合谋利用“感应骰子”在饶文启、王某等人的“钓虾公”赌博摊做假骗取钱财,骗取来的钱对半分。按照分工由被告人李某利用借饶文启的摩托车之机,将饶文启摩托车后备箱的一对真骰子换成“感应骰子”,每次饶等人选中感应骰子坐庄时被告人李某就告知被告人邱某前来参赌,由被告人邱某带着接收器在赌博摊上押钱,且一押就中。201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李某利用感应色子在饶文启、王某等人的赌博摊骗取了14万元左右的现金,两人予以平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邱某供述,其供述了2011年7月份与李某合谋利用感应骰子作假在饶文启等人的赌博摊赌博,共赢了14万元左右,其分得7万元左右的事实。
2、李某供述,其供棕了2011年5月开始一个叫老杨的男子与其合作利用假骰子在饶文启摊上赌博,赚到钱对半分,直至饶文启发现时其分得6至7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饶文启陈述,2011年6月份开始其经常去彭迳磨刀坑钓吓公做庄赌博,到了2011年6月开始其钓吓公赌博经常输,王某华、王某、何志文、曾天圣经常也会过来找其合伙做庄,一直输到现在,大家一起输了五六十万元。8月份其将骰子砸开后发现骰子里面有假就找到李某,李某不承认,并说第二天去揭阳找卖骰子给他的人。后来他一直没回会昌。后来把老杨与李某拘禁起来,让他们把做假赚的钱退回大家,后来谈好了叫老杨退二十万,十二万叫家里人送来,八万元一个月内付清。
王某华陈述,其陈述的事实与饶文启陈述的事实相符。
王某陈述,其陈述的事实与饶文启陈述的事实相符。
4、证人证言
何玉清证言,其听饶文启说他们在老杨那赌博输了钱,后来发现老杨赌博存在作假,因此他们要求老杨退回所输掉的钱的一半。
何煌华证言,其证明与王某等人非法拘禁老杨的经过。
汪东春证言,王某华说老杨及另一个人在赌博时做假让他们输掉了几十万元,就把老杨两人从县城带到了周田,期间王某华等人和老杨谈作假赔偿的问题。
邱某生证言,证明邱某两次雇佣其到彭迳磨刀坑的虾公赌博摊上押钱两次共赚x元左右。
邹长来证言,其怀疑老杨在庄上做了假,就告诉饶文启等人庄上的骰子有假,饶文启砸开后发现在有一个骰子里中电路板,饶文启就找到“老邓子”李某。
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对感应骰子进行了提取并予以扣押。
6、刑事摄影照片,提取感应骰子的现场。
7、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归案说明,证明两被告人被非法拘禁后由公案机关解救出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形成证明事实的证据链,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子遥控设备,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与邱某均供述了经预谋使用假骰子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与经过,因此被告人李某关于只是帮邱某换假骰子获取报酬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经事先预谋通过使用遥控骰子诈赌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对此进行相应分工,并通过遥控骰子来完全掌控赌博输赢结果,致使赌博丧失偶然性输赢的特征,属于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二被告人通过诈赌的方式所骗取的钱财是饶文启等人的个人所有财产,其赌博违法行为参加者的身份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在作案后一段时间内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作为非法拘禁的犯罪对接受询问时坦白其诈骗犯罪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关于应定赌博罪及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供述两人利用假骰子获利14万元左右,两人各分得7万元左右。同时被告人李某供述其获利为六、七万元,两人赢利是平分的。因此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为14万余元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在庭归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
三、继续追缴两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各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娟
审判员蔡朗浩
人民陪审员刘国强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