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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终字第2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二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乡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已经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就争议的事实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上诉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审判员杨秀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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