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二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乡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已经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就争议的事实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上诉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审判员杨秀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