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与冉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24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世超,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某,男,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坤山,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冉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峰、陶世超,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坤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