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24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世超,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某,男,2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坤山,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冉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峰、陶世超,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坤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