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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1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5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某,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仙游县检察院决定逮某,同年12月13日被逮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9月7日晚,被告人林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均已判刑),经事先策划后,窜到枫亭霞街X路被害人郑某某住宅,以郑某某经营按摩店为由,向其索要钱财而遭拒绝,被告人林某等四人将家用电器等物砸毁。经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郑某某家中被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178元。

本院另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林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林某亲属对被害人郑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辨认笔录、本院(2003)仙刑初字第X号同案人林某某3的判决书、(2008)仙刑初字第X号同案人林某某1的判决书、(2000)仙刑初字第X号被告人林某的刑事判决书、逮某决定书、逮某、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被害人郑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柯某、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林某某1、林某某3、林某某2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莆市价(认)字[2002]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同案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还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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