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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涉嫌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0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苏某在商丘市X区X路“英皇水会”洗浴中心一房间内,趁受害人杨某熟睡之机,盗窃其现金2000余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杨某陈述,报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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