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第一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第一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某乙1970年参加工作,1984年调入第一印刷公司(原名新X第一印刷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第一印刷公司效益不好,张某乙近十年未到第一印刷公司工作,第一印刷公司也未给张某乙发放任何生活费用。2008年3月26日,张某乙达到退休年龄,第一印刷公司于2008年6月1日呈报,2008年7月批准张某乙退休,因第一印刷公司欠缴社会养老金,致使张某乙无法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2009年9月24日,张某乙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x.14元,于2009年12月领取退休金。2010年4月27日,张某乙向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第一印刷有公司赔偿其一年零六个月的工资x元。同日,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某乙超过法定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某乙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乙系第一印刷公司的职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第一印刷公司应为张某乙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因第一印刷公司欠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张某乙于2009年才享有退休待遇。张某乙应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某乙权利,但张某乙于2010年4月27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申诉时效,故张某乙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张某乙要求第一印刷公司赔偿其一年零六个月的工资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张某乙要求第一印刷公司返还其多缴纳的社会养老金x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印刷公司负担。
张某乙上诉称:1、第一印刷公司未给张某乙办理退休手续,自2008年起即多次催促单位劳资科负责人尽快办理,后向社保局等部门反映问题,张某乙替第一印刷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后,第一印刷公司为张某乙办理了退休手续,直至2009年12月,张某乙才享受退休待遇,仲裁申诉时效应从此时计算,本案不超法定时效期间。2、因第一印刷公司未及时给张某乙缴纳养老保险金,造成张某乙自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无法享受退休金待遇,第一印刷公司应当赔偿张某乙退休金损失x元,并返还张某乙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金x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某乙的申诉请求。
第一印刷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印刷公司未及时给张某乙办理退休手续,张某乙自2008年起多次催促单位劳资科负责人尽快办理,后向社保局等部门反映问题,张某乙代替第一印刷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后,第一印刷公司方为张某乙办理了退休手续,直至2009年12月,张某乙才享受退休待遇,仲裁申诉时效应从此时计算,故本案并不超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原审以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乙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张某乙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现金缴款单、个人存折等证据及张某乙的陈述,第一印刷公司欠缴张某乙基本养老金,致使张某乙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及时到社保局领取退休工资,直至第一印刷公司为其补办退休手续的期间内的损失应由第一印刷公司赔偿。关于多缴纳的社会养老金问题,第一印刷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张某乙的诼请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第一印刷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张某乙一年零六个月的工资损失x元,并返还张某乙多缴纳的社会养老金x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第一印刷公司负担。张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