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龚某与被告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原告龚某,男,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81年生。

被告庞某,男,1975年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55年生。

原告龚某与被告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由审判员张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2011年11月18日上午11时许,我驾驶豫x比亚迪轿车与被告庞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我与被告的车辆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车辆损失4710元、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100元、退还我为被告垫付的医疗检查费390元,共计7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庞某辩称: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我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延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双方责任的大小;2、延价认车字(2011)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原告车辆的损失;3、门诊费票据两张,共计390元,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检查费的事实和医疗检查费的数额;4、交通费票据十张,共计126元,证明原告为处理这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用;5、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用票据三张,共计250元,证明车辆损失的评估费用。被告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庞某认为自己无责任;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交通费不是因为医疗而产生的费用,被告庞某不予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评估时原被告双方应当同时在场。证据1、2、3、5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庞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18日上午11时许,原告龚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比亚迪轿车,在延津县X村由东向西的主干道上,与被告龚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原告的车辆经评估车损为4710元,花评估费250元。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庞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龚某陪送被告庞某到医院检查身体,为被告庞某垫付了390元的医疗检查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返还财产或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庞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庞某承担此事故经济损失的70%为宜,被告庞某应承担原告车辆损失4710元的70%,为3297元;承担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250元的70%,为175元。至于原告龚某主张的误工费2500元,因原告龚某身体未受到伤害,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龚某主张的交通费,因该交通费不是因原告的治疗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元,因原告并没有受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龚某为被告庞某垫付的医疗检查费390元,因原告龚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故被告庞某应当退还原告龚某垫付的医疗检查费3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某赔偿原告龚某车辆损失费3297元、车辆损失评估费175元,共计3472元。

二、被告庞某退还原告龚某为被告垫付的医疗检查费390元。

三、驳回原告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15元,由被告庞某负担10元(原告龚某预交案件受理费暂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庞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瑞鹏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富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