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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36号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X区××路××号×-×。××××年×月×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同年×月×日刑满释放。××××年×月××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年。因本案于××××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X村×××号附××号。××××年×月××日因犯××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年×月××日刑满释放。××××年×月××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年×月××日解除劳动教养。××××年×月××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年。因本案于××××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沙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年×月××日1时许,被告人××、××到×××区××坪××号,由被告人××用铁片将门锁拨开,进入被害人×××的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被告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被害人×××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领某、相关刑事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及劳动教养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诉人××以其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原判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伙同原审被告人××入室盗窃他人现金1000元以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相互伙同,行为积极主动,其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有犯罪前科及劳动教养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提出其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以及自首等情节综合考量,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但斌

审判员贾双伍

审判员陈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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