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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诉陈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5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69岁。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陈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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