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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为与原审被告冯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X区海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某,经理。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系“www.汪某雪龙.net”网络域名注册人,住朝阳市X组。

原审原告嘉兴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公司)为与原审被告冯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发出辽检民行二建字(2011)X号检察建议书,认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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