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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22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2月份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在许昌市东城区第一高级中学,盗窃李××现金约200元。

2、2009年12月份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在许昌市东城区第一高级中学,撬开门后进入李××卧室,盗窃李××现金500余元。又翻窗进入厨房,盗窃李俊涛现金约200元。

3、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乘坐出租车在许昌市东城区第一高级中学后勤处充卡室,盗窃张××组装液晶显示屏电脑一台,价值2755元。销赃后自肥。

4、2010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市东城区第一高级中学,盗窃罗××联想牌液晶电脑一台(价值380元)和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644元)。销赃后自肥。

5、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市东城区第一高级中学,盗窃侯××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价值1848元)和佳能牌摄像机一部(价值300元)。销赃后自肥。

6、201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在在许昌市东城区第一高级中学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单位人员罗××、候××、张××等人的陈述,证人王××、侯××等人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正勤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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