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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X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拟定、签某、提起诉讼,举证,参加庭审活动,签某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上诉、调解、申请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X。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个体商户刘某-攸县阳光宝贝母婴用品购物广场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彭建爱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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