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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马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1年原告通过熟人介绍欲买被告姐姐家的房子,被告知道后主动提出要卖自己的房子给原告,通过协商,被告的房屋价格为x元,先付x元,余款待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好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付给被告x元,但被告却迟迟不能交付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经原告数年多次催促均无结果,后原告搬出该房屋。为此,起诉来院,要求解某合同,返还预付款。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被告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未将房权证等手续办好,系违约,原告以此为由诉请解某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违约在先,要求原告给付房租,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107条规定,判决:一、解某、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给原告刘某购房款x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马某上诉称,1、签订买卖房屋契约时,上诉人已告知被上诉人办理该房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需要较长时间,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房权证及相关证件的具体时间,不能作为违约和解某合同的理由。2、2001年10月上诉人购买房屋并居住,有近十年的时间,上诉人就是将房屋租给别人,也得房租,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刘某答辩称,1、我们国家所有的房屋买卖必须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才能转移。答辩人多次要求办理相关权证,而被答辩人以种种理由推脱将近十年,虽然没有约定交付权证的具体时间,但绝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二审开庭中询问上诉人房屋的相关证件是否办理,办理到哪一步,上诉人说不清。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马某负责办理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卖房人应当积极办理,自合同签订后若干年,马某仍未办理好房屋相关手续,显系违约,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某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马某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之理由,马某在一审未提起反诉,二审法院不予审理,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审判员郭某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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