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原审被告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杜亚平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