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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开庭时间与通知开庭时间不一,适用缺席判决,属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志

审判员余多成

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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