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开庭时间与通知开庭时间不一,适用缺席判决,属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志
审判员余多成
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