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厦门湖里第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区X路X号枋湖农贸市场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傅某,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上诉人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厦门湖里第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厦门湖里第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厦门湖里第三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零度聚阵文化有限公司厦门湖里第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蔡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曹慧敏
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