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孙某与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石峰区法院协调、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刘建胜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