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55岁,汉族,住(略)。
被告龚某,男,50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龚某民间借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