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安塞县文化稽查大队班干部。
被告贾某某,男,50多岁,汉族,安塞县电影管理站职工,住(略)。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贾某某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贾某某在安塞县电影管理站的工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飞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