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46岁,土家族,居民,慈利县X镇。
被告王某,男,35岁,土家族,居民,慈利县X镇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景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进行铝合金装修,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给原告出示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铝合金装修款500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1000元,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装修款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于被告付款当日将被告家中铝合金窗户安装、打胶到位。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胡某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景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