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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房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韦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中房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芳华苑X号楼X-X层。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房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洛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洛阳中房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阴吉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洛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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