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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XX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唐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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