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XX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唐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