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5日因危险驾驶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满某酒后无证驾驶湘x小轿车自慈利县X镇X路经石油公司往古城路方向行驶,在古城路X路查的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满某的血液中检验出酒精成份,浓度为x/x。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提请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满某对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满某与朋友李某、戴某、王某等5人在慈利县X路水煮活鱼馆聚会由王某请客吃饭。其间,被告人满某喝了x小瓶枝江王某酒1瓶。22时许聚会结束。之后,被告人满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湘x号小轿车送李某、戴某等人回家,路经慈利县X镇X路经石油公司往古城路方向行驶,在古城路X路查的公安交警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满某体内酒精浓度为x/x,随将被告人满某带至慈利县中医医院抽血取样,次日将血样送湖南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满某的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x/x。根据国家质某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满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满某于2011年5月4日晚与朋友吃饭,其喝了x枝江王某酒1瓶的事实。
2、证人王某、李某证言证明,2011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满某喝了x枝江王某酒1瓶后,驾车送朋友回家的事实。
3、湖南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常广司(鉴)字[2011]第X号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满某的血液中检验出酒精成份浓度为x/x的事实。
4、慈利县人民法院(1993)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满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事实。
5、机动车照片证明,被告人满某酒后所驾驶的小轿车的事实。
6、慈利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满某已满18周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满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满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业雄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叶良权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柴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