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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5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新密市X组其责任田内的161株杨树卖给他人砍伐。经郑州市林业技术鉴定,被伐总木材活立木蓄积量为16.4255立方米。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高某某等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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