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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某林

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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