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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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山,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常富,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霍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X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子杰、李某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张常富,指定辩护人霍伟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刘×霞在家中发生纠纷,李某某即持匕首照刘×霞颈部猛刺一刀,致刘×霞当场死亡,李某某作案后外逃。经法医鉴定,刘×霞系被锐器刺伤颈部致右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作案情节一般,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犯罪行为得到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刘×霞在家中发生纠纷,李某某即持匕首照刘×霞颈部猛刺一刀,致刘×霞当场死亡,李某某作案后外逃。经法医鉴定,刘×霞系被锐器刺伤颈部致右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系被告人李某某之父)证言:1998年1月份的一天,我娘有病,弟兄们商量一下,每人兑200元钱。当时我妻子出去了不在家,我把钱给我娘了。1月22日,我妻子回来后,我给她说了,她一听哭着说:“为啥不等我回来”我劝不下,就让儿子×峰和兄弟李某×分别去劝。李某某回来后,对他娘说:“给我奶看病哩,兑钱有啥不应该”,说说就算了。后半夜,我妻子很哭哩,春东说:“过年哩,要不想过年清很哭了”。元月23日早上,我起床做早饭,我和×峰、三×先吃,快吃完时,春东起床了。我吃完饭,出去转一会儿,就回家了。一会儿,×霞说:“人民给我100块钱,我去下汤看我娘哩”。我说没钱,春东从厢房出来,跑到×霞屋里从布袋里掏出一百块钱,往她娘床旁的箱子上一拍,说:“给钱,你走吧”。当时×霞在床上,准备穿上衣,春东把钱放下后,走到里屋门说:“日他娘,这一家过不成了”。说完一拳把里屋门上部砸稀巴烂,又抬脚把门下部跺烂了,春东把门砸烂后,又跑到西里屋门旁,一脚把西里屋门跺开,进到西里屋转眼又出来,又往东里屋,手拿一把匕首,我赶紧捞没捞住。春东进到东里屋,×霞正面朝西在床东头坐,春东走到床边说我叫你找事,拿匕首朝×霞脖子扎一刀,匕首拔出后,×霞脖子的血窜出一尺多远,春东转回身,把他刚才放在箱子上的一百块钱抓在手里,拿着匕首走了。我看×霞脖子的伤口很流血,就扶她但血止不住,我把她放在床上,跑到院外喊:“赶紧来人啊,我大孩把他娘扎死了”。喊完,赶紧跑回家,×霞在床边趴,地下一滩血。邻居宋×义进来说你赶紧瞅瞅脉看人啥样。我号号脉,已经没脉了。×义说你摸摸心口,如果有希望赶紧送乡医院。我摸摸心口不会跳了,×义说那人不中了。我俩就把×霞抬到正屋,出去找春东,没有找到。

(2)证人宋×义证言:1998年元月23日上午十来点,我在家听见本村的李某×在街上喊:“俺孩子把他娘杀了,赶紧来人”。我跑到李某×家门口,李某×说不中了。我说我去瞅瞅,我到他家站在东耳房门向里看,李某×的妻子头低着,在床东头,一条腿在床上,一条腿在床边,地面上好多血。李某×回来把她妻子拖到东耳房,我说你摸摸她的心口,看看有气没有。人民摸后说心口不跳了。我摸一下,还热着,但已不跳了,我又摸一下脉,也不跳了,她一身血,没看清伤在什么地方。

(3)证人李×正(系被告人李某某三叔)证言:1998年1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李某某手拿着刀来到我家,春东他爷在我家住,他说:“爷我给俺妈杀了,您该告清告去了”。我说春东你说啥他说我给俺妈杀了。我听后有点不相信,就跑到春东跟前打他两下,然后我夺他手拿的刀,但夺不过来,又不敢强夺,我又说他两句,然后劝他几句,他听了,我就让他坐到我屋内。我去我大哥李某×家,我大哥说你大嫂不中了。我只顾处理事,没想到春东在我家,一会儿,有人说去瞅瞅春东。我去一看,春东跑了。春东拿的是有七寸长的匕首,上面带着血。

(4)证人李某×(系被告人李某某二叔)证言:十来年前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当时快过春节了,我正在家里清理粪便,俺三兄弟李某×到俺家对我说春东给他娘杀了,现在在他家里,让我赶紧过去看看。我到春东家看到俺大嫂在自己床边地下躺着,脖子上有个窟窿,地上可多血,人已经死了。我站那儿站了一会就出去了,在俺爸住的房子门口见到春东,他手里拿一把刀,我就过去夺他手里的刀,夺下刀之后,我把刀放进俺家的猪圈里。我又出去找春东,找不着了。回去了俺媳妇张×云不让我把刀放在自己家里,我把刀扔进俺庄的水库了。我记不清春东拿的啥刀了。

(5)证人李×峰(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弟)证言,证实其母亲因其父亲兑钱给其奶奶看病发生矛盾,案发当天回到家听说李某某把其母亲杀了。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很小时候,俺父亲弟兄四人分家,我父亲什么也没有分到,说好我父亲对我爷、奶活不养、死不葬。我二十四岁时,我奶有病,俺父亲弟兄几个商量兑钱的事,让俺爸分担一份儿,俺爸兑了200块钱。俺妈回来后,知道俺爸兑钱的事,就跟俺爸闹、生气。我非常生气,就怪俺妈,俺妈也没有说啥。1998年1月23日早上,俺爸、俺兄弟×峰、三×都在吃饭,俺妈还没有起来,我去喊她,她不起来,俺爸去喊,她还是不起来,并且哭着说这日子过不成了,让给她拿点钱她准备走哩。俺爸说过不成喽不过。我说日子都过不成了,还过啥年。说完我用拳头把俺妈住的屋门打烂,又喊俺妈吃饭,俺妈在床头坐,外面衣服没穿,她说为啥给钱的时候,不给她说一声。一听这我火了,掏出身上的刀在我妈面前比划,并说你信不信我给你杀喽。俺父亲在旁边劝我,我没理他。俺妈说:“给、给,你给我杀喽吧”。我拿刀就往她身上扎,她脖子朝我这方向来,正好扎在她脖子上,血窜出一尺多,我拔刀就跑,跑到俺爷院子,对俺爷说这下你美了,我给俺妈杀了。他怪我,俺×正叔和爱×叔在那儿,俺爱×叔把我手里的刀夺走,我就跑了。

我先在广州三、四个月,又到云南,在云南兰坪县遇见我现在的妻子和×香,我们俩结婚生子,直到前两天你们在云南兰坪县X镇X村我家里,把我抓获。

我平时喜欢玩刀,一般身上都带着刀,这把刀是双刃匕首,七八寸长,塑料把,扎住我妈之后,我的刀被我爱×叔夺走了。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鲁山县X乡X村民李某×家,李某系三间瓦房,坐北朝南,东套间朝客厅内开一单扇木质门,上装暗锁,锁完好,木门上端与下端木板均断裂,进入东套间,靠北墙放一木质双人床,床前地面上有x血泊,床面上中间部位距枕头15cm处有一x血泊(提取)。

4、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刘×霞系被锐器刺伤颈部致右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5、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刘×霞,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2)抓获证明,证实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于2009年12月10日9时许,在云南省兰坪县公安局通甸派出所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

(3)受理案件登记表。

(4)鲁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匕首无法找到。

(5)鲁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及被害人心血检材降解,无法进行DNA鉴定。

(6)案发证明,证实1998年1月23日14时许,李某×报案称其妻子刘×霞被其儿子李某某杀死在家中,至此案发。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刘×霞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其亲属均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持刀将其母亲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作案情节一般,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犯罪行为得到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本案确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害人亲属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但被害人刘×霞对本案发生,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红超

代理审判员娄彦伟

代理审判员张文钦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苗俊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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