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某院。
被告人薛某(别名薛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某院以三湖检某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某院指派检某员赵某、代检某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某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薛某利用其负责收取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职务之便,先后挪用收取的报名费共计95.4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案发前,被告人薛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认为被告人薛某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某挪用公款炒股盈利,犯罪动机是为了给患癌症的妻子、瘫痪老人及上大学的孩子筹集医疗费、学费,主观恶性不深,且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款项,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利用其负责收取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职务之便,先后于2006年12月、2007年12月到2008年初、2008年8月、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将收取的三门峡市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28万元、32.2万元、4.15万元、31.1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案发前,被告人薛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另查明,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薛某主动到检某机关供述了上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x、员xx、刘xx、张x、刘xx、李xx、张xx、马x、王xx、王xx、赵xx、张xx、李xx、陈xx、安xx、于xx、景x、苏xx、丁x、马x、常xx、刘xx、刘x、王xx、李x、赵xx、郭xx、卫xx、王xx、李xx、翟xx、陈xx、刘x、卫xx的证言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给予薛某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记录、局党委会议记录、检某、考试报名费档案袋照片、考试费用清缴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审核意见、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薛某收取报名费存取款情况及存款凭条、转账凭据、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新时代证券客户编号(略)对账单、破案报告、被告人薛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单位,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志伟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鹿宗峡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