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职业、地址等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生,勉县褒联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职业、地址等略。
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于1993年2月相识谈婚,同年7月30日在勉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琦)。2010年9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打架,双方即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黄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黄某18周岁止,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被告亦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砖混结构的房屋三间(一板一瓦),砖木结构的小房三间,长虹25寸彩电一台,六门柜一套,飞人缝纫机一台,望江铃木电动车一辆,其中电动车归原告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黄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借黄某德二万元,借黄某生一万元,共计三万元由被告黄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小强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谢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