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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魏某乙、卢某诉宝丰县远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魏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宝丰县远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房产局楼下。

负责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宝丰县宝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X路南段明珠花园一楼。

负责人彭某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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