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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

原告陈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某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9年9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颜某某。婚前,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处少,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疏于交流,经常争执,聚少离多,未能较好建立夫妻感情,如今,原告与被告已无往来,双方均外出务工各在一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并由被告给付抚养费x。2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辨某,他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婚后生育女儿,离婚后对双方生活都会影响,对女儿的成长也不利。万一要离婚,女儿必须由我抚养,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

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颜某于2009年9月1日相识恋爱,2009年10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7月21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颜某某,女儿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从2011年5月3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婚后原、被告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颜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颜某某由被告颜某负责抚养,小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被告不要原告陈某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抚养小孩期间,原告陈某有小孩探视权。

三、其它无异议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某峰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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