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
被告曹某,男。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郭某峰独任审判。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廖某某及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称,2010年5月19日21时许,他搭乘被告曹某驾驶的粤x临时号牌小型越野车沿新106国道驶往汝城县X乡老中心校门口施工路段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他受伤。该事故经汝城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他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原告受伤,经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药费9072.1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不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严重损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x.1元。故请求:1、判令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方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x.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某辩称,他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他跟原告等人一起开车出去系无偿帮工行为,应适当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21时许,原告廖某某搭乘被告曹某驾驶的粤x临时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新改G106国道由大坪镇X村方向驶往汝城县县城方向,当行驶至新G106国道汝城县X乡老中心校门口施工路段时,因被告曹某未注意安全行车,使车辆自翻在道路外右侧的稻田中,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及原告廖某某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汝城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原告廖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原告廖某某受伤,住院治疗11天,用去治疗费9072.1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072.1元,护理费49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等合计x.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曹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一、由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廖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x.1元,限2012年5月1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廖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500元;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某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