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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贺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贺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娘家住杨陵区X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2月2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现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节前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2009年2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6日被告婚生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2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其夫妻共同财产有:25寸纯平彩电一台、梳妆台一件、茶几一台、木凉椅一件、组合柜一件、被子七条、床单九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乙与被告贺X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乙随原告张某乙生活由其抚养,被告贺X不承担抚养费。被告贺X探视孩子,原告张某乙应提供便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贺X表示放弃分割,归原告张某乙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萍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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