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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X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陕西省开关厂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玛莉,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X支行。

代表人文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喜民,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X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某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某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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