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陕西省开关厂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玛莉,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X支行。
代表人文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喜民,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X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某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