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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在玉,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原告何某与被告邱某在广东茂名打工相识,2006年2月28日,原、被告在贵州省遵义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曾于2009年1月19日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2011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何某与被告邱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怀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徐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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